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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或本署得調閱及追蹤查核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之營運、操作及申報紀錄等相關資料。 前項調閱及追蹤查核,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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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