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第21條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本署得委託特定機關(構)辦理審查、訓練、輔導、評鑑及表揚績優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及工作人員等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