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第5條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共同處理機構之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有足以購置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設立及營運資金。 二、應有具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資格之主任管理員一人。 三、應有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及乙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各一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主任管理員,得由前項第三款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兼任。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