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 第2條

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指導醫師(以下稱指導醫師),應具下列資格: 一、領有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實際執行急診醫療工作者。 二、經指導醫師訓練合格持有證明者。 前項指定於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源不足之地區,得商請鄰近直轄市、縣(市)符合資格之醫師同意後指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