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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健全醫療系,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特依據促進醫 療服務業發展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醫療服務 業開發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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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