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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衛 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署長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署副署長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本署就本署人員、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 聘兼之。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會代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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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