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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 第12條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12條
醫療機構應訂有員工保健計畫,提供預防接種、體溫監測及胸部 X 光等必要之檢查或防疫措施;並視疫病防治需要,瞭解員工健康狀況,配合提供必要措施。 醫療機構應訂定員工暴露病人血液、體液及尖銳物品扎傷事件之預防、追蹤及處置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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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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