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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 第14條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14條
醫療機構應訂有因應大流行或疑似大流行之虞感染事件之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含適當規劃病人就診動線,研擬醫護人員個人防護裝備(PPE)及其穿脫程序、不明原因發燒病人處理、傳染病個案隔離與接觸追蹤及廢棄物處理動線等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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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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