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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 第16條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查核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範圍如下: 一、感染管制組織架構及人力配置。 二、醫療照護相關感染預防、監測、通報、調查及處理機制。 三、抗生素抗藥性管制措施。 四、配合主管機關對傳染病進行預防、監測、通報、調查、演習及處理措施。 五、員工保護措施。 六、提供安全、乾淨、合宜之照護環境。 七、醫院感染管制及傳染病教育訓練。 前項查核範圍之細項及評分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查核發現有缺失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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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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