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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4條

醫療機構應設立感染管制業務專責單位,設置固定辦公空間,明定組織圖與職責分工,並置有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所定之感染管制人員,負責推行感染管制相關事務,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有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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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