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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8條

醫療機構應訂定洗手標準作業程序,並有充足且適當之洗手設備與管控及查核機制。門診、急診、檢驗或其他檢查部門、一般病房、隔離病房或特殊單位等之相關設備,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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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