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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規範醫療機構在網際網路上提供資訊的內容、形式和管理方式,目的在於確保醫療資訊的正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維護民眾健康權益和促進醫療服務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1-03・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
第八十五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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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以下稱網路資訊),指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提供之該機構醫療相關資訊。 前項資訊之內容,除本法
第八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者外,得包括有關該醫療機構之一般資料及人員、設施、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或聯絡方式、醫療或健康知識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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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網路資訊內容,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 第一項備查之方式,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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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網路資訊之首頁,應以明顯文字,聲明禁止任何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轉錄其網路資訊之內容供人點閱。但以網路搜尋或超連結方式,進入醫療機構之網址(域)直接點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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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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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網路資訊內容,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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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網路資訊所載之醫療或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並加註內容來源或主要科學文獻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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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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