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 第10條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10條

醫務室、衛生所得依業務需要設置西醫、牙醫、中醫相關診療科別。 醫務室、衛生所設置基準,除前項規定外,準用附表(七)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