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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21條

醫師經事先報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之科別,不受第十七條規定應經核准登記之診療科別限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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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