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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4條

慢性醫院不得設加護病房、手術室、急診等設施。 慢性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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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