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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醫療機構依前條第一項交換平臺為電子病歷交換或利用時,應經病人同意,始得為之。但病人情況緊急,無法取得或未能及時取得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病人為胎兒時,應得其母同意;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應得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為無行為能力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 第一項病人為無意思能力之成年人,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取得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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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