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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 第11條
醫療法 第1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醫療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2-1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除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山地、離島醫…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
第2條
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第3條
本法所稱公立醫療機構,係指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
第4條
本法所稱私立醫療機構,係指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
第5條
本法所稱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
第6條
本法所稱法人附設醫療機構,係指下列醫療機構:一、私立醫學院、校為學生臨床教學需要附設之醫院。…
第7條
本法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本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之訓練及醫學…
第8條
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
第9條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第10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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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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