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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3條

受託法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醫療爭議評析申請案件受理及審查作業。 二、人才庫之建置及培訓。 三、醫療爭議評析案件資料庫之建置及分析。 四、其他與醫療爭議評析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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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