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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醫療事業發展之獎勵。 二、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服務品質及效率之獎勵。 三、為均衡醫療資源,辦理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及其他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獎勵。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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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