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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11條

醫院每年至少應舉行緊急災害應變措施演習及桌上模擬演練各一次,並製作成演習紀錄、演習自評表及檢討改善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演習及桌上模擬演練之主題、時間與相關內容,應於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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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