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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第4條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所需醫療人力,由醫療院所自循程序充實,經費自行負擔;其戒護業務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負責。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所需加強戒護安全設備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視委託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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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