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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醫院附設之奠祭設施,應與主要醫療作業處所有明顯區隔。 前項奠祭設施之服務,不得有製造噪音、深夜喧嘩或其他妨礙公眾安寧、 善良風俗之情事,且除司儀外,不得使用擴音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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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