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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3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申請前條第二項專案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內,由中華民國農會彙整,報本會審查。 審查通過之補助金額,由中華民國農會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賠付,賠款準備金不足時,由本會另以計畫編列預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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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