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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16條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開聯席會議開會時,得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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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