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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係指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或設施,並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四、衛生醫療設施。 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六、文教設施。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九、運動設施。 十、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二、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建設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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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