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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8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開發人接獲前條第四項通知後,應即製作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書圖、環境影響說明書及水土保持計畫書等資料,送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主管機關應依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性質,將前項資料分別轉送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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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