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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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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升學之學生,如發現所繳受災情形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繳銷其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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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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