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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系統(以下稱通報系統),供醫療機構進行通報。 前項通報,包括事故發生通報及根本原因與改善方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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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