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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影視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 第2條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影視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影視事業,指經營下列事業之公司: 一、電影片製作業:指經營策劃、製作電影片之事業。 二、電視業:指經營藉無線電或有線電視傳輸網路,包括轉播站、微波、 衛星、線纜等,傳播聲音、影像供公眾直接收視之無線電視事業或有 線電視事業。 三、節目製作業:指經營製作電視節目、廣告或錄影節目之下列事業: (一) 電視節目、廣告製作業:指經營策劃、製作電視節目或廣告之事業 。 (二) 錄影節目製作業:指經營策劃、製作錄影節目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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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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