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配合外交政策赴有邦交國家投資適用範圍標準
› 第3條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配合外交政策赴有邦交國家投資適用範圍標準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應於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函或核准增資 函後六個月內,向外交部申請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 前項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函,於分次增資時,以第一次之核准增資 函為準。 外交部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 稽徵機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配合外交政策赴有邦交國家投資適用範圍標準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