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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第2條

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者,應符合左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之產品屬重要科技事業以外之製造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購置金額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五、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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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