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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第4條

中華民國國民長期從事重要民族藝術工作,具有卓越技藝,持有作品或證 明文件者,得為藝師候選人。 藝師候選人應由下列機構、團體或個人推薦: 一、公私立教育、文化機構。 二、已立案之全國性相關藝文團體。 三、對該民族藝術有相當研究之學者、專家二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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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