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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第6條

藝師候選人經藝師審議委員會依其從事藝術之歷史性、技藝性成就等審查 ;合格者,由教育部公告,並頒發給藝師證書,彰顯其終身榮銜,為無給 職。 藝師之名額,由藝師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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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