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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3條

重要濕地內給水之地面水或伏流水,應依水利法規定辦理水權登記,其每日引用水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之一。但以循環方式利用重要濕地水資源者,不在此限: 一、地面水或伏流水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九十之十分之一。 二、周邊地面水每日流入重要濕地水量之十分之一。 三、重要濕地每日流出水量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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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