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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28條

第 三 章 野生動物之輸出入
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以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與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行研究、交換、贈與或展示者,應自輸入、輸出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相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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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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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