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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57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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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5條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第56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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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