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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漫獎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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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漫獎獎勵辦法 第11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漫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無償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部分內容及簡介於金漫獎官方網站存續期間、當屆典禮手冊、金漫獎典禮現場及相關推廣活動使用。 四、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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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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