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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8條

籌設經過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歷次發起人會議日期及財政部許可設立日期、文號。   二、總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三、籌備處成立後之重要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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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