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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減資,係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以下稱金控子公司)以退還股本予股東而減少資本之方式,使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資金。 金控子公司如以減少資本方式彌補其累積虧損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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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