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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 第5條

金控子公司辦理減資時,應由法令遵循主管出具聲明書(附表二),聲明申請書件完全確實,並確認已踐行下列程序: 一、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減少資本準用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踐行保護債權人程序。 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之程序。如金控子公司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全部由該金融控股公司持有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金控子公司於減資核准後二日內,該金融控股公司應將取得資金之用途及預計產生之效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另於每季結束後及執行完畢後十日內,將該資金運用情形,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取得資金之實際運用結果,應於執行完畢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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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