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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0條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公 司或其子公司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以提昇 稽核品質及能力。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 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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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