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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6條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所提 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 ,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缺失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 監察人,並列為對相關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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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