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30條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0條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 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金融控股公司重大損失 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及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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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