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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69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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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68條本法施行前,已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第68-1條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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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