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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報)發行公司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 一、申請(報)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 二、有第六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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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