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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負責人,指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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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