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第5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5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總行)經理或同等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及金融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業務者。 擔任金融控股公司總經理者,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1條
看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