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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經理人。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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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