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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本準則應揭露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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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