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